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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观点美国商务部未经核实名单,可

来源:电子信箱 时间:202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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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月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宣布,自2月8日起将33家中国实体加入出口管制“未经核实名单”(UnverifiedList,简称UVL)。

经集微网逐一核查,这33家中国实体中大多为电子和光学公司以及某些大学的国家实验室等等,截至目前,美国商务部BIS的UVL一共有来自中国、俄罗斯和阿联酋等的家实体,其中中国大陆实体为75家(最早的为年被列入),加上最近的这33家,目前进入UVL的一共有家。

相比UVL,同样出自BIS之手的“实体清单”(EntityList)近年来的出镜率更高,也更为外界所熟知,但前者也往往和中国企业的进出口合规密切相关。比如大约在3年前,也就是年4月份,BIS曾将37个位于中国大陆的研究机构及一些涉及科技类企业列入UVL。那么,到底什么是UVL,它的杀伤力以及和实体清单的区别又是什么?

在美国《出口管制条例》(The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简称EAR)的第章第六补充案中,对UVL有着较为详实的规定,如果一定要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外国实体正在参与或已参与涉及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让任何受限于EAR的物品的交易,但BIS无法成功完成对这些外国实体的“最终用户核实”(End-usecheck),从而无法核实该外国实体的“善意”(bonafides)。

可以再进一步说明之。被列入UVL的,都是BIS认定的在美国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让美国货物或技术交易的参与方,但因为种种原因,BIS无法对这些参与方进行许可前检查(pre-licensecheck,“PLC”)和装运后核查(post-shipmentverification,“PSV”),当其他替代性措施也无法进一步进行的时候,BIS就会启动UVL程序。

查阅EAR相应条款(第.2(a)(17)节和第.15(b)节),被列入UVL的实体,向名单内实体出口、再出口、转让(境内)受美国EAR管辖的物项时,不能享受EAR中规定的许可例外;向名单内实体出口、再出口、转让(境内)受美国EAR管辖的物项时,即使依照EAR的规定不需要申请出口许可,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转让商也须要求名单内实体提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声明。由此可见,BIS对被列入清单的实体之“善意”的判定,和EAR规则息息相关,我国商务部出口信息管制网有对EAR规则的详细解读,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详情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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