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陈伟然
为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
《通知》中明确要求,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建立省级统筹、市级牵总、县级为主的工作机制,整治存量风险、遏制增量风险,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坚决防范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开展百日攻坚,重点整治三类场所
实施百日攻坚。各地要在完成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既定目标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国务院要求,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攻坚行动,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聚焦整治重点。各地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一是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排查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工矿区内和农贸(集贸)市场周边、医院周边、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在建大项目周边、铁路和国省道两侧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二是突出重点场所。重点排查整治用于宾馆、饭店、酒店、民宿、农家乐、教育培训、厂房仓储、养老和儿童福利、交通场站、影院、酒吧、网吧、洗浴、棋牌室、文旅、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宗教活动等涉及经营性、人员密集型的自建房。三是突出重点房屋。重点排查整治3层及以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或违规改扩建、因自然灾害(洪涝、台风、雨雪等)受损、受重大项目(地铁、隧道等)施工影响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自建房。
开展“回头看”。各地要在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同步开展“回头看”工作。一是认真排查核准。坚持边整治消除风险隐患边摸底排查,全面排查采集、准确完整录入经营性自建房、商住混合用房、人员密集场所等房屋建筑信息,确保不漏不错一户一栋,做到“底数清”。二是强化隐患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果断采取“改、停、封、拆”等管控措施,确保“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做到“整治清”。三是分级抽查验收。对房屋建筑排查、安全鉴定及整治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分级分部门签字确认,做到“核验清”。
建立排查台账,存在安全隐患的挂“红牌”“黄牌”
建立排查台账。各地要采取“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排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的方式,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地质安全性(房屋所处场地受地质灾害影响情况)、其他安全性(用电、用气、消防等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及时建立排查台账。排查信息同步录入全国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
实施分色警示。按照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导则(试行),根据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果实行现场标识,进行分色警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挂“红牌”警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挂“黄牌”警示。
科学分类整治,鉴定结果为D级的,须清人、停用、封房
建立整治台账。各地要根据排查台账,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治措施、完成时限等,并实行安全隐患销号摘牌制度,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摘牌一户,整治结果同步录入全国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
科学分类整治。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处置,压茬推进整治。一是“必清必封”。对房屋安全鉴定结果为D级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置明显的“红牌”警示标识、硬质安全围挡,涉及危及公共安全的要同时疏散周边群众。二是“必拆必究”。对房屋安全鉴定结果为D级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要按照“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三是“必改必罚”。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或手续不全的,要限期整改、修缮加固、限制用途、处罚到位。
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公布房屋建筑安全隐患举报投诉电话
提高产权人(使用人)安全使用责任意识。产权人(使用人)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并主动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压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探索建立乡镇(街道)房屋安全“三员”(管理员、排查员、技术员)工作制度,注重发挥村(社区)“两委”、综合执法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统筹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组织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做到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
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各级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房屋建筑安全隐患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等。要设置奖励资金,举报线索一经查证属实,按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加强房屋准入管理,经营许可前应取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严格新建房屋建设管理。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加强房屋经营性用途准入管理。各地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房屋建筑,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加强部门联合惩戒。各地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手续违法建设,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对监管失位、执法失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定期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乡村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要严格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确保房屋安全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鉴定结论科学准确。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严禁出具虚假报告。
加强房屋“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用地、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使用、改扩建、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
加强保障措施,压实各方责任
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使用人房屋安全状况。开展经营活动的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明确部门行业分工和监管职责,着力消除安全责任盲区。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乡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开展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归集整治信息,推进信息共享;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对产权人(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军民融合部门负责指导用于民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加强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做好职责范围内违反用地、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用作交通运输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应急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于体育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要达到什么目标?
年9月30日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的要求和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聚焦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
年6月30日前,各地要持续整治消除自建房存量风险,夯实专项整治成果,将自建房排查整治信息全部录入全国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
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常态化开展城乡房屋安全隐患巡查整治,遏制增量风险,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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