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物业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提高物业企业服务质量,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业主权益,按照市政府《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文件及省住建厅《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物业协会《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三类。 (一)物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 1.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及项目党组织建设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查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各类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项目名称、类型、地址、建筑面积、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制度等。 4.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其他收入、盈利状况等。 5.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个人基本情况、从业情况记录、职业教育培训及继续教育记录其他法定征信记录等情况。 (二)守信信息 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奖励和表彰的信息,主要包括: 1.受到县(市)区级及以上党委奖励、表彰的; 2.受到本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或者市物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的; 3.承办市级及以上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的任务,并圆满完成,取得良好效果,受到通报表扬的; 4.企业经营管理创新成果受到市级及以上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 5.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材料,经市级及以上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可的。 (三)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包括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况; 2.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违反行业自律等行为; 3.市级及以上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定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1.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移交资料的;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 4.挪用、骗取、侵占、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5.市级及以上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定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信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AAAA级(优秀)、AAAA级(良好)、AAA级(合格)、D级(不合格)四个等级。 未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企业,不作信用等级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实的,直接认为不合格企业,同时列入黑名单: (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拒不执行、整改的; (二)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管理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四)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开展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经市住建局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认定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认定规则 (一)信用等级认定基本分为分,实行加减分制。 (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分及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5分及以上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85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与其负责的企业或项目同步评定,同时载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具体评分办法,详见附件《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评分细则》。 五、认定周期:一年 六、结果运用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创先评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优秀、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项目创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2.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评选物业管理专家、先进工作者时优先考虑; 3.日常监督检查时减少检查、抽查频次; 4.在前期物业招投标时作为加分项。
(二)对于不合格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不授予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和执(从)业人员有关荣誉称号,限制其参加各种评比活动; 2.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录; 3.告知省、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取消或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资格; 4.限制其参加本市物业服务行业招投标活动; 5.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降低收费标准或者予以辞退。
七、有关要求 (一)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认定工作。 (二)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受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参与企业信用认定,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日常归集、预评、报告、发布的综合评价体系;负责制定行业自律相关规定,组织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自律行为,并将不自律行为纳入信用认定体系。 (三)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 (四)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工作。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等填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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