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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陆最南端本科院校的期末考试大

来源:电子信箱 时间:2023/2/23
参考书目

《经济法》期末总结

一.案例分析

所有教学过程中涉及的典型实例分析,都是掌握的范围。

二.重点掌握的立法

1.市场主体的立法:

内关于各类企业设立的程序和条件,企业解散的情形和程序的规定。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2.宏观调控立法:

《预算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价格法》、

《外汇管理条例》的全部内容

3.市场规制立法:

(1)《反垄断法》

对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惯例:高于或低于市场价30%)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直接间接的

我国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的典型的不正当行为

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有奖销售

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监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构的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具体权益的规定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侵犯消费者权益要承担的责任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基本概念

1.经济法:企业设立的条件、解散的情形、法人资格,不要求

宏观调控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

财政法: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债法: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府采购法:调整在政府采购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税

税法: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税制:按事权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依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的制度。

税权:

广_各类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税收权力或税收权利的统称。

狭_国家所享有的税收权力。

4.金融法

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不同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基准利率制度:央行使用的具有基础、准据作用的利率制度

再贴现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再贴现办法》的一般性规定和对商业汇票的再贴现管理的专门规定。

再贷款制度:央行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市场操作制度:《银行法》《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规制金融市场上公开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的活动。

货币发行权:集中于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行使一种垄断权。

5.计划法

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法人:《公司法》中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认购的股份为限

个人独资企业:

7.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经营者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直接间接的

行政垄断: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排除、限制竞争。

8.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而贿赂能够对交易产生影响的相关主体的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采取编造、传播虚伪事实的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公开、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9.消费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四.基本知识点

不溯及过往、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宏观调控关系:财税+金融+计划

2)市场规制关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

2.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调控法律关系:调控主体+受控主体

规制法律关系:规制主体(执行力+效率)+受制主体

3.经济法的效力:

空间:一国全境;境外适用;局部地区:特别/除外适用

时间:从其制定到变更或废止的期限内

主体: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属人原则/属地原则

4.经济法的宗旨: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基本人权、社会公益、促进良性运作和协调发展

5.经济法的渊源:

主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

辅助: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解释

6.构成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

财政、税收、金融、计划法律制度

7.构成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

8.财政法的职能:

1)保障分配。财政收入市一次分配,财政支出是再次分配。

2)保障稳定。发挥法律作为社会稳定器、调节器的作用,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3)保障调控。财政收支平衡+总量平衡+调整经济结构

9.我国财政调控的制度体系:

预算+国债调控+政府采购+转移支付

10.税法的调整对象:

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11.税法的特征:

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成文性+强制性+技术性

12.我国的税收调控体制

1)立法体制:横向: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均有立法权;纵向:中央高度集中

2)执法体制:国家机关之间税收管权入库权的分割与配置

13.我国征纳制度体系

1)商品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3)财产税:资源税+房产税  

14.税法的基本原则

法定:第二位阶段法规定,即全国人大立法或授权的

公平:纳税人的税负与负担能力相适应,负担水平相平衡

效率: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的效率

15.我国分税制的原则与主要内容

原则:事权与财权相结合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1)海关:关税+船舶吨位税+进出口税—增值+消费

2)税务机关:others

16.我国金融机构体系

1)银行业:一般银行—商业银行(存贷款)、专业银行(政策性金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监督)

2)非银行:证券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基金公司+各类证券)、保险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17.我国金融监管权如何分配?

大部分由央行转移

银保监会:银行业+保险业

证监会:证券业

18.我国的货币发行原则

统一:央行印制、发行

计划:央行发行计划+国务院批准

经济(信用发行):根据宏观调控与市场,按流通实际需要,依商品流通量

19.我国中央银行的特征与职能same

发行的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唯一法定货币

政府的银行:代表政府管理金融事务

银行的银行: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20.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行为的范围:

空间—境内垄断经济活动境外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内容(事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为的主体范围:

经营者—重要调制受体

21.《反垄断法》的的规制主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国家发改委:协议、支配地位、行政权力排除

商务部:经营者集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价格垄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2.垄断协议的表现

1)横向:竞争能力相同或类似

固定交易条件、协议划分市场、联合排挤、限制投入产出

2)纵向:处于不同经济环节

固定转售价格、附加不当约束条件、排他交易  

2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

压价排挤、独家交易、强制交易、拒绝交易、限定交易、价格歧视

24.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1)横向、纵向、混合:竞争关系、交易关系、不同行业、链条的

25.行政垄断的行为表现

1)妨碍外地商品在本地的自由流通

2)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3)排除或限制外地经营者的投资活动

4)强制经营者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5)滥用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26.《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政府采购法》中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行为表现的规定

1):混淆误导、虚假宣传、诋毁商誉、不当奖售、商业贿赂、侵犯商秘、不当网络

2):混淆误导

3):虚假宣传(本应强调事实)

4):不正当价格

5):不正当竞争

6):不正当竞争

27.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农民:+生产消费)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28.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具体权益

保障安全、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29.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或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的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信息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五.讨论:

1.经济法的追求是什么?

宗旨:

横向—经济目标(直接效应的根本方面)+社会目标(间接影响的重要方面)_双重性

纵向—基本目标:规范经济法的主体行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最高目标: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_共通性、有效统一

重要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宏观—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微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当竞争

2)保障基本人权:分配法、调整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

3)保障社会供应:缓解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冲突,兼顾效率与公平

4)促进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目标: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和无序状态,以增进社会的效率、公平和秩序。

2.财政法对宏观调控的保障作用(广泛性、导向性)

1)保障分配:1次—~收入,2次—~支出,分配需依法进行,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力求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职能;

2)保障稳定:满足公共欲望为宗旨,以经济原则和公正原则,对社会产品进行公平分配;

3)保障调控:是收支平衡+总量平衡+经济结构的法律保障

3.《政府采购法》的制度价值

1)有助于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它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表现为通过与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配合,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总量的平衡;有助于保护民族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有助于促进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

3)有助于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反腐倡廉。

4.我国金融调控的主要制度

央行为中心

货币政策:保持币值稳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利率调控与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公开市场操作;货币发行:提出计划-批准计划-调拨资金-进入流通领域监督保障:督察权、督察建议权、提别督察权、信息资料的获取权

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确定

1)欺诈行为: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的损害的;

2)其他: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假冒伪劣;命令淘汰的;认证标志、检疫;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诉求;侵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信息的;法规规定应当处罚的其他情形。

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1)赔偿性:实际损失(无法估量:依侵权所得)+维权之合理开支;法院w

2)惩罚性:犯罪—刑事责任;否

混淆误导:责令停止、没收;5倍;吊销营业执照

商业贿赂:责令停止;10w~w;吊销营业执照

虚假宣传:责令停止;(帮助别人)引人误解;20w~;w~w;广告—《广告法》

侵犯商秘:责令停止;10w~50w;50w~w

不当奖售:责令停止;5w~50w;

诋毁商誉:责令停止;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0w~50w;50w~w

不当网络行为:违法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10w~50w;50w~w

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从轻或减轻;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信用记录、公示)

7.我国《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形成机制

1)宏观经济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只能接受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并参照这一价格来不断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进而引起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不同商品之间的合理流动。

2)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3)影响价格管理形式的因素:成本—生产中耗费的生产资料费用+人工费用+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即利润(含税金)三部分构成;供求关系—商品的供给方与需求方以市场为纽带,以价格为中介,互为因果,以相反方向循环往复。

8.公司的法人人格问题

1)概念: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享有独立主体的法律资格

2)《公司法》规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券人的利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连带责任。

3)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条件:

主体条件: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行为方面: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券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9.各类(有限股份)企业的1设立条件2、3解散条件4及其程序

1)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2)制定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

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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