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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电子证据之电子邮件的取证方法

来源:电子信箱 时间:20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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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篇原创文

稼轩律师许建云翟珊胡纯溪预计预览时间:16分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子邮件与手机短信一样,其通信信息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电子邮件是一种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等多种形式。相比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更为正式,常常被用于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中。而年5月28日通过并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其第三编合同编第四百六十九条也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采的书面形式。因此,电子邮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发生纠纷时,难免会遇到需要使用电子邮件来证明某些待证事实的情形,电子邮件的使用及取证需使用人高度重视。

一、电子邮件证据的诉讼大数据分析

本文通过Alpha案例库,对电子邮件证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可视化分析。以“电子邮件证据”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时间限定与年6月8日之前,共计检索到案件件。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整体情况来,可知电子邮件证据的使用自年后呈明显递增趋势,而近几年情况较为稳定,但每年也有近多个案件涉及到电子邮件证据的使用。这与我国网络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有关,在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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