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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你在劳动合同上填写的这个联系方式可能

来源:电子信箱 时间:2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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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劳动者认为,签署劳动合同是很简单的事情。甚至不少劳动者将签署劳动合同直接称之为提“填写劳动合同”。此种表达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因为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洽谈合同签订时往往处于弱势。即便如此,劳动者也应当注意,对于自己能够有选择权的内容,在填写时要格外谨慎。下面我们就来谈一下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联系方式的填写问题。劳动者的联系方式内容一般位于劳动合同文本的首部,即,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位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要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实务中劳动者对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的填写较为重视,但是对于电子邮箱的填写往往不是太在意。有的劳动者会随便选择一个不常用的邮箱,有的劳动者甚至会填错电子邮箱。其实,电子邮箱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具有重要的作用,应当引起劳动者的足够重视。一、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电子邮箱进行的那些陷阱式操作案例:小王是一件科技公司的程序员,年2月因工作失误导致了数据出错,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公司告诉他暂停职务并等待公司的进一步处理通知。小王于是回家等待通知。但是一直到年4月中旬,小王仍然没有等到公司的通知,于是致电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公司的处理结果。人事部门回复小王公司的辞退通知书早在30日前就已经发出了,公司正要询问他为何一直不来办理交接手续呢。小王停了一头雾水,最后才知道小王的公司是通过小王的在劳动合同中所留的电子邮箱发送的辞退通知书。小王查看了该电子邮箱,果然在该电子邮箱中公司早已经告诉他对其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给他预留了5天的异议期限,可惜这五天的异议期在小王查看邮件时早已经过期。小王随后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庭审中,小王的公司出示了小王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在劳动合同文件的“其他权利义务”中记载:“乙方(小王)确认在劳动合同中所明确的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系其经常使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或不经常使用时应当及时向甲方(某科技公司)尽到通知义务。否则因此发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小王在该劳动合同文件上做了签字。庭审中小王也承认公司对其暂停职务并要求其等待公司通知。劳动仲裁委员会结合案件中小王的过失情况及某科技公司有效的制度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相应约定,最终认定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小王申请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该案件虽后来经过了法院诉讼,但最终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一致。从以上案例中可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邮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约定的重要沟通方式。尤其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某事项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使用该电子邮箱与劳动者联系,而劳动者一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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