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市场 >> 正文 >> 正文

电子邮件证据的认定途径有哪些

来源:电子信箱 时间:2023/11/8
北京青少年白癜风医院 https://myyk.familydoctor.com.cn/2831/schedule_111467_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电子邮件与手机短信一样,其通信信息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电子邮件是一种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等多种形式。相比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更为正式,常常被用于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中。《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条也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采的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发生纠纷时,难免会遇到需要使用电子邮件来证明某些待证事实的情形。因此,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成为人们颇为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f/64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