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8日讯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中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清、胡红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49号)显示,经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华会计师所”)及王清、胡红康在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科技”,.SZ)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第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收入对应的结算表、验收单及客户系统比对情况进行记录,部分货物流交付凭证核查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有关要求。
2.审计证据获取不到位。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必要性获取充分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关联方》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要求。
3.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回函快递信息查阅情况进行记录;二是对于采用电子信箱(非公司信箱)发函的情况,未对信箱验证情况进行记录;三是未对非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回函保持合理怀疑。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的相关要求。
4.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存货未执行存货计价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的相关要求。
5.长期资产减值计提依据不足。一是在建工程减值测试底稿未说明计提减值的理由。二是固定资产折旧测算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的相关要求。
6.未对异常项目进行充分审计。一是未对研发费用项目出现负数的情况保持合理怀疑;二是未对营业收入大幅上涨、成本大幅下降的情况说明异常变动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所以及王清、胡红康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资本市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工作指引(试行)》第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所以及王清、胡红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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