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周泉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商事(互联网)审判庭审判员
孙鹏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商事(互联网)审判庭法官助理
要目
引言
一、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法律问题
二、电子商务平台新型民事责任的调查分析——以司法案件为切入点
三、电子商务平台民事责任的完善路径
结语
电子商务平台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交平台或内容平台,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方式各不相同,应当充分顾及市场本身持续发展的趋势以及交易类型的多样性,进而在针对某类平台全面考察其具体交易模式以及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对其法律地位及责任范围进行判定,聚焦平台的资质审查核验、数据信息保存、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平台直接实施的不当行四类难点问题,在立法层面应完善专门性法律制度,在司法层面须强化规则的时效及案例指引,同时在平台治理层面应完善多维立体的治理格局。
引言
身处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我国民众的衣食住行已然深深嵌入移动互联网之中,并催生了平台经济的兴起。与此同时,当我们整体审视电子商务平台时,很难将其简单归纳为线下交易的线上化:一方面诸如“直播带货”之类的新模式不断出现,并无对应的传统线下模式;另一方面无法解释电子商务平台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力在范围及深度方面均远超出传统线下交易中的任何一类主体。多种法律关系交织于平台一身,并集聚内外部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与博弈,加之其自身利益的诉求,使得电商平台依然成为一种前所未有的独特法律主体而无法抽离从而难以被视作完全中立的居间方或信息服务提供方。
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在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基础上,从在线交易规则到平台责任条款,再到网络虚拟财产及至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对电商平台的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规范。但面对日益复杂平台生态,在私法层面针对电商平台的权利义务分配规则和相应的法律治理效果仍然缺失,各种新类型的民事纠纷不断涌现,并常常成为争议热点。
司法固然应当解答提交于其面前的实务争议,但又并不仅限于此,或者说基于电商平台的以上特殊性,对相关实务问题的解答已远非通过传统的三段论逻辑直接适用现有规则可以完成的任务。所以,我们试图考察实务中电商平台担当的各类角色以及涉及的各类业态、务求明确各类新情境下电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方法律关系的实质以及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以便有助于我们通过投射于司法领域的实务争议来更进一步回答电商平台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更希望得以帮助我们以更广阔的视角审视近年来由市场高速竞争主导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的权利义务格局,最终超越个案层面去厘清各类主体的分工与责任边界,为更准确划分权责甚至雕琢各方的应然形象提供方向坐标。
一、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的概念界定
电子商务平台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交平台或内容平台,又称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支付结算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
虽然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做出了如上定义,但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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