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鉴定机构委托及管理工作,提高仲裁案件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服务仲裁案件审理,根据《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我委决定更新鉴定机构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类别
(一)土地、房产评估类;
(二)资产评估类;
(三)司法鉴定类(含:建筑工程质量、文书、痕迹、声、像、电子数据等);
(四)保险公估、价格评估类;
(五)知识产权类;
(六)证券期货评估类;
(七)综合类。
二、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有关部门认证认可的经营鉴定、评估等业务资质、等级或备案证明,并在认证认可有效期内;
(二)机构近三年未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或荣誉称号证书机构优先;
(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填写入册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鉴定机构承诺书;
(二)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质认证(或备案证明)、机构营业场所证明或者租赁协议等复印件;
(三)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证明;
(五)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六)委托鉴定合同范本及收费标准。
以上应提交的材料均需按照上述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编写页码、目录(一式2份),各类证照、资质证明复印件均须加盖机构公章确认。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机构须于年4月21日24:00前提交申报表及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电子版申报材料以pdf格式发送至电子邮箱yt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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