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海南日报」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消费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为消费者生活消费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时,采取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对海鲜、水果、旅游特产等特色产品的品种、价格及季节性特征进行介绍并作出消费提示。
鼓励经营者在国家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方式、期限、范围外,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退货承诺。
第四条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本交易市场内经营者的规范管理,审查入场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反消费欺诈承诺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统一配置供消费者称量所购商品份量是否准确的公平秤,每个独立销售区域的设置数量不少于一台。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消费欺诈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场监管智能化建设,采取措施制止消费欺诈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消费欺诈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旅游文化、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反消费欺诈联合执法、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消费欺诈行为。
第六条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社会监督,适时发布消费预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消费欺诈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消费欺诈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依法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bszl/5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