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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4640元购买5部苹果新款手机,法

来源:电子信箱 时间:2024/9/8

12月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网购恶意“薅羊毛”案例。

年10月9日17:59:14,小王在小颖开设的淘宝网店铺下单购买iphone14Promax中国大陆版本手机5部,单价为每部元。小王在下单后6秒内支付了价款元。当天18:22,小颖告诉小王该价格系其在后台操作修改价格时技术出错导致购物页面价格显示有误,要求小王申请退款。其后,小王多次要求小颖发货,小颖均以价格错误为由,要求小王申请退款,拒绝发货。后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颖继续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交付下单购买的5部iphone14Promax手机。

经查,小王曾作为原告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在全国各地提起过数十次诉讼,案件事实理由与本案高度类似,商家均抗辩称小王下单时价格显示错误。

图片源自网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小王与小颖之间订立的网络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小王履行付款义务后,小颖未按约定向小王交付货物已经违约。遂判决小颖继续履行网络购物合同,并向小王交付手机5部。小颖不服,提起上诉。

市三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小王提交订单之时,涉案iphone14Promax手机刚发布不久,虽然小颖经营的淘宝店铺案涉手机的商品页面中标注单价为元,但该价格远远低于正常市场价,小王此前已因网购苹果手机而在全国多地多次提起诉讼,其不可能不知晓该新款手机的市场价格。结合小王完成付款后,小颖数分钟内便联系小王,告知价格标错并协商退款事宜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手机标价为元并非小颖的真实意思表示,确系价格错标所致。小王已就类似网购手机在全国多地多次提起诉讼,说明小王有别于其他普通的自用型网购消费者,可以认定其在明知交易价格错误而迅速下单购买多部手机以牟利。鉴于小王并未支付合理对价,若仍要求小颖履行交付手机的义务,有悖于民法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会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严重失衡的不公平后果,小王行使该合同权利属于权利滥用,应受到限制。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后小王不服,向市高法院申诉,该院裁定驳回其申诉。

三中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应当一致,但例外情况下,如按照一方合同权利的行使,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权利的滥用,则应对该权利的行使予以合理限制。即合同履行会与合同效力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事实上,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兴起,个别消费者违背商业道德,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利用商家数据操作错误及网络技术漏洞恶意缔约现象频频发生,并呈产业化发展趋势,此情形下个别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已然逆转,立法原规定的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会让经营者遭受不合理损失,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正常的网络交易安全,如果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规制,也必将妨碍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案的处理,有利于引导消费者依法行使合同权利,提升网络空间法治化水平,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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