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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普法电子数据是什么

来源:电子信箱 时间:20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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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课堂

本期专家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解释起草和参与立法机关刑事立法工作。

他曾执笔起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多部重要文件,并独著《网络犯罪二十讲》《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等多部书籍,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电子数据,也称电子证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电子数据的特点

1、以数字化形式存在。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基于计算机应用和通信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用以表示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信息的资料。与其他证据种类不同,电子数据在本质上而言是以电子形式存储或者传输的。

2、具有开放性的特征。从司法实践来看,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越来越与日益开放的互联网联系在一起,而网络电子数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可以不受时空限制获取数据。

就传统证据种类而言,必须前往一定的场所(案发现场或者其他证据存在处),或者询问一定的对象(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才能获取。而电子数据,却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受时空限制地获取,这是电子数据开放性的表现,也是收集该类证据亟须规范的地方。

3、具有易变性与稳定性并存的特征。就传统证据而言,一般认为,诸如证人证言之类的言词证据存在易变性的特征,而物证等实物证据具有稳定性的特征。

但就电子数据而言,一方面,该类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只需要敲击键盘,即可对其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具有易变性;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电子数据的增加、删除、修改都会留有一定的痕迹,而且被破坏的数据多数情况下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被恢复到破坏前的状态,足以体现该类证据的稳定性。

电子数据的范围

电子数据的兴起,与计算机的产生、发展和普及直接相关,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数据是一类独立的证据种类,但从一定意义上说,电子数据可以被视为其他七类证据的电子数据化。“同七种传统证据形式相比,应该说电子证据来源于七种证据,是将各种传统证据部分地剥离出来而泛称的一种新证据形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证据种类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如在计算机网络产生之前,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共谋经常是当面或者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进行,而现在很多共同犯罪人之间通过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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