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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对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

来源:电子信箱 时间:20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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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例[第号]刘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对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2月22日出生,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年12月25日被逮捕。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只是针对社会腐败现象,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某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一些偏激的看法与错误口号,但其不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其主观恶意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其行为纯属过失,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年初购买一部电脑,于年在某县电信局注册登记上网。自年6月至年8月间,刘某某署名“Lgwf”,通过电子信箱“emlw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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