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8月22日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扩大个人信息的范围,将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保护范围。
草案二审稿规定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对于何为人格权以及隐私的定义,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并完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与二审稿中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规定相比,三审稿吸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增加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记者谢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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