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得道财经
今天(6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会管单位发出通告,农业银行旗下农银人寿的一款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年1月至年6月,农银人寿销售该意外险在高于备案费率的基础上进行高价销售,并且,本是短期的意外险,农银人寿却向客户连续销售多张一年期保单,一次性收取多年保费,最晚生效日期为年1月1日。通告显示,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共涉及保单17.99万张,消费者12.89万人,保费1.27亿元,高于经备案保险费率上限收取保费万元。
通告还显示,通过上述方式连续承保的意外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全残事故的,按照条款约定,农银人寿给付赔款并终止当年度保单,但是,并未将剩余年度未生效保单的预收保费退还投保人。
银保监会通告的农银人寿四宗罪中,除了意外险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外,还有“对银保渠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到位”,也就是说农行旗下农银人寿通过银行渠道销售保险过程中,对交易行为记录、保存不完整,通告称,近30%的保单没有可回溯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录制时间晚于保单打印时间,实施可回溯管理的业务中,近80%的保单视听资料录制质量不符合要求。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消费者通过银行买了保险以后,一旦出现纠纷,没有完整的证据可查。
银保监会通报农银人寿第三个“罪名”是“理赔、保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通告指出,农银人寿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记录的消费者理赔报案时间、理赔申请时间、保全申请时间等理赔、保全信息,存在记录的时间晚于实际发生时间的情况,理赔、保全时效与客观实际不符。2.7万件个险赔案中,27%赔案的理赔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13.1万条公司电话接收的保全申请中,经抽样发现,77%记录的保全申请日期晚于消费者电话申请日期。
银保监会举例称,某消费者于年11月8日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完整理赔资料,农银人寿于12月2日调查完成并结案,但系统中记录的该赔案理赔申请日期为12月2日,晚于实际发生日期11月8日,导致实际25天的理赔申请到支付完成时效在系统中只记录为1天。
银保监会还举例称,某消费者于年11月14日在电话中提出地址变更的保全申请,公司于年9月6日才完成该保全变更,时间间隔天,但系统记录为年9月6日收到申请,并于当天处理完毕。
银保监会通报农银人寿第四个“罪名”是“消费者重要信息失真”,通告称,在年1月-年6月的一年半时间里,农银人寿承保的以电子邮箱作为保单送达方式的保单中,约10万笔保单留存的消费者电子邮箱不真实,包括消费者电子邮箱与农银人寿销售人员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电子邮箱相同,以及多名投保人对应同一个邮箱等问题。例如,64名不同投保人对应的电子邮箱均为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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