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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证据的认定途径有哪些
来源:电子信箱
时间:202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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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电子邮件与手机短信一样,其通信信息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电子邮件是一种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等多种形式。相比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更为正式,常常被用于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中。《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条也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采的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发生纠纷时,难免会遇到需要使用电子邮件来证明某些待证事实的情形。因此,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成为人们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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