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经省直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含托管机构)申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库成员鉴定、评审,本批次共有16名职工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监督,现将上述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年1月12日至1月20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年1月20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信函以寄出时间为准)。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联系方式。
联系人:易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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