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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电子送达新规,你还需要知道这些

来源:电子信箱 时间:202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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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电子送达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年3月28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上海普陀法院接下来进一步开展电子送达工作的总章程。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也可以通过了解规定要求,认识法院是如何开展电子送达,在自身受送达过程中需要注意、配合哪些事项。

Q1

为什么我还没有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就收到了法院电子送达的材料?

这是因为依照《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包括但不限于受送达人在线上、线下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勾选同意电子送达的,或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等方式同意电子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调解和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诉讼材料中主动提供明确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Q2

我没有向法院提供、确认或约定电子地址,法院如何知悉我的电子地址并送达诉讼材料?

根据《规定》,受送达人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人民法院可以向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的电子地址发起电子送达的同时发送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受送达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材料中记载的本人的未明确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

(二)受送达人在其他诉讼、仲裁活动中提供的本人的电子地址;

(三)受送达人进行签订合同等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本人的电子地址;

(四)通讯运营商采集的受送达人实名认证的电子地址;

(五)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

Q3

收到法院的电子送达后需要做些什么?

收到法院的电子送达后,受送达人需要执行的操作分两种情况。

NO.1

第一种是如果法院掌握的电子地址是手机号码的,一般法院采用短信附带链接的方式发起电子送达,同时会发送《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请务必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待网页跳出后勾选同意电子送达,留好您的电子地址,勾选当事人确认后提交,法院就能收到您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回执。

NO.2

第二种是在电子邮箱或其他政务平台查看到诉讼材料,请您第一时间通过文书上记载的联系方式或拨打“”热线联系承办法官和书记员,通过回复知悉的方式确认您收到上述材料。

Q4

法院采用多个平台进行电子送达,当事人查收的先后顺序不一,法院是如何确认是否完成有效送达,送达生效时间又如何计算呢?

关于判定有效电子送达的问题,人民法院向同意电子送达的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人民法院向获取的电子地址发起电子送达的同时发送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若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有效送达:

受送达人回复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

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化途径发送受送达人的,根据送达信息最先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的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Q5

受送达人为企业时,有哪些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上海普陀法院向来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工作,针对电子送达工作,为保障商事主体合法权益,我们向商事主体发出如下提醒:

根据《规定》,受送达人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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