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刑事律师胡瑾律师办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从10年以上到两年,亲属向律师赠送锦旗
盈合刑事律师团队创始人胡瑾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系南京市某网络公司员工,马鞍山花山区人民公安机关指控其利用其发明的广告违法鉴别系统,通过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违法公告,敲诈公司财物,建议量刑十年以上。胡瑾律师、孙经纬律师接受王某某近亲属的委托,为王某某提供辩护。最终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日前,王某某哥哥向胡瑾律师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一、王某某举报广告违法的行为不同于敲诈勒索罪中的敲诈行为,该行为受广告法的支持和鼓励
年和年修订的《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王某某通过平台举报广告违法行为,并未以向执法机关举报广告违法为由直接迫使企业支付钱款。企业是否广告违法以及违法程度是否应当受到惩罚,权力在市场监管部门部门,王某某并未对市场监管部门施压,其举报材料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回复也是符合该53条之规定。
二、王某某根据对行政法律的理解和政府机关的信任,希望通过举报得到奖励,不违反行政法律监管的原意,又有王某某工作所在地江苏省政府规章依据
王某某提交到平台上的举报材料中称,希望市场监管机关查实后能够给予奖励。王某某本人可能并不知晓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国家通过普法宣传,将法律鼓励和奖励公司违法举报行为的理念传播到百姓心里,王某某正是基于对法律对政府的信任,认为这种举报行为一经查实应当获得奖励。
经过梳理相关规定,可以看到,我国的行政法律始终重视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性,倡导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线索,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共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11号):“……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八)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年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了鼓励和奖励违法举报的本意,“记者: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可能会有担心顾虑,您能介绍下《办法》在鼓励支持举报方面有什么措施吗?答:我们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是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举报奖励制度将由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三是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而在王某某生活工作的江苏省则有明确的奖励规定,《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五章奖励,第二十条规定:“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应当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举报人的奖金,根据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5%以内掌握,但最高不超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案件举报人的奖金,经同级财政部门特案批准,可以不受限额控制。对无罚没收入的案件的举报人,可酌情发给奖励金,但一般不超过元。法律、法规对案件举报人的奖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王某某供称,其举报无锡一企业广告违法,当地市场监管机关奖励王某某元,该内容也得交易流水的证明。
三、市场监管机关为保护地方企业,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将举报类案件按投诉类案件处理,怂恿被害企业与王某某联系私了,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广告法》第53条第3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条文规定,市场监管机关对消费者投诉可以组织调解,但是对于举报则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处理,并未授权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权。即举报类案件因为举报人不是消费者,不具备行政调解的条件,行政机关即不能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告知企业。
同时,对于举报事项,市场监管机关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年印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依法对举报事项作出适当处理即可,并非企业只要违反广告法就要被处以20万元罚款。但是本案证人证言证实,在案的27家涉事企业,都是从市场监管机关获取王某某的个人信息,有的市场监管机关不光将举报人的信息泄露,还直接建议被害企业给举报人一些钱私下解决;从卷宗材料来看,市场监管机关为了逃避调查处置义务,帮助企业摆脱法律追究,在让被害企业与王某某私了的同时,把原本是举报违法的线索,登记为消费者因购买物品的投诉,这样在被害企业与王某某私了后,王某某提供撤诉材料后,市场监管机关就可以直接结案,免去了调查处置的麻烦。
市场监管机关的此种行为不但严重违反广告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还促成了行为人与被害企业接触,致使后续类似情况多次发生,对于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和后果有直接引发和促进加剧的作用。因此从罪责刑相一致的角度考虑,应当对王某某从轻惩处。
四、本案中被害企业主动与王某某联系,并且表达了愿意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解决问题的意愿,与一般的敲诈勒索行为相比,被害企业受胁迫得程度较轻
由本案支付钱款的证人证言来看,王某某并未直接对被害企业实施威胁,被害企业能够与王某某联系,都是由市场监管机关提供联系方式并建议涉事企业私下解决,卷中证人证言记录明确,不再一一摘录。众所周知,但凡要私下解决应当由公权力处置的事情,必然要付出代价,同时涉事企业也对将要付出多少代价是有自己的心理预期。这些情况涉事企业的相关人员都有明确的心理预期,都明白要解决问题必然要支付一定的钱款。
至于这部分数额的多少,本案有部分证人虽然遮掩,但是还是流露出自己愿付出的内心价位。如:证人朱某某笔录记载:“我给对方打了电话后,问对方是不是举报了我们公司,他承认了,然后我就问对方能不能撤销举报,对方说可以,但是需要给他一些奖励金,我问对方需要多少他也不明说,我就试探着问他元行不行,对方说这个金额很难给我办这件事情,后来我们又讨价还价了一番,最后我加到了元。”证人杨某某称:“刚开始他坚决不同意撤诉的事情,直到我主动提出给他撤诉费他才松口答应可以考虑撤诉。价格我一开始讲元,对方不同意,但是也不讲到底要多少钱,就等着我把价格抬高。最后我是因为被市场监管局催的没办法了,就开始一千、一千地抬价,直到讲到给他元时,他才讲可以撤诉。”证人周某某称:“因为我问其他人他们说就给元左右就可以了,但是举报人不同意,说太少了,最后定了元他才答应撤销举报。”
企业给付的钱款-元最多,次之是元以下部分。这一客观记录与证人证人周某某提到的市场价以及其他证人愿意付出的数额基本接近。此外,通过侦查人员电话记录及无法查询到确切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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