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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研究香港地区法院的电子送达

来源:电子信箱 时间:2022/11/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烁

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我国境内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其送达程序也带有鲜明的普通法色彩,特别是在替代送达程序的选择上,法官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面对日渐兴起的电子送达方式,香港法院的态度经历了从保守到开放再到创新的转变,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作简要介绍。

高院送达规定

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65号命令第5条规则(1)规定,如要送达任何文件,而该文件并非凭借本规则的任何条文须面交送达或并非第10号命令第1条规则所适用者,则其完成方式可以是:(a)将该文件留在须予送达的人的恰当地址,或(b)邮递,或(c)凡送达的恰当地址包括某文件转递处的一个信箱号码,则为将该文件留在该文件转递处,或留在一个每个工作天均将文件传送至该文件转递处的文件转递处,或(d)法院所指示的其他方法。

在香港地区,法院最常见的送达方式有平邮邮递、挂号邮递和面交送达,当事人的律师可负责将传票及法律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律师,可要求执达主任助理代办。倘若未能将文件成功送达对方,可要求法庭作出替代送达的命令,由法庭来决定采取何种方式。

在选取替代送达方式时,法庭应努力实现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1A号命令第1条确立的基本目标,包括(a)提高法庭程序的成本效益;(b)确保案件在合理可行范围内高效解决;(c)提倡诉讼中的程序适度和程序精简意识;(d)确保诉讼各方达至公平。以上规定在规范层面为香港法院创新替代送达方式奠定了基础,使香港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案情、当事人情况、经济成本等因素对送达事项作出灵活安排。

电子邮件送达

香港法院对电子送达方式曾持相当审慎的态度。在DeaconsvWuChenKuoStanley[]HKCU一案(以下简称“Deacons案”)中,法院对电子邮件送达是否为有效替代送达方式作出了判断。该案原告向被告追讨欠付律师费,但未能向被告的香港住址有效送达。双方曾有电邮往来,被告称其在美国,但未告知返港时间。原告申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替代送达,但遭到法官拒绝,于是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法官认为,在电子通讯广泛普及的时代,完全无视电子送达是迂腐落后的。虽然如此,法官仍然认为电子邮件送达尚未成为一种安全可靠的正式通讯方式。因此,要求以在报纸刊登公告作为替代送达方式。

而在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公司诉张承勷[]HKCU一案中,原告未向被告电子邮箱送达则被认定为送达缺陷,最终导致缺席判决无效。本案被告持有香港身份证,但常年居住在内地。因为债务纠纷原告在内地法院起诉被告,法院缺席判决原告胜诉,判令被告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及限制被告出境,却未执行到任何财产。随后,原告在香港起诉被告,以确认和执行在内地取得的判决债权。双方在此期间曾有多次电邮沟通,被告在邮件里告诉原告其行动受到了限制,但原告却并未告知被告香港诉讼的情况。香港法院缺席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得知后申请法院撤销判决,并提交了出入境记录,证明其在香港诉讼期间身在内地,仅向其香港住所邮递传票的做法存在瑕疵。香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电邮沟通的过程中原告应当意识到被告不在香港,虽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但应在电子邮件中将传票电子版发送给被告,使其知晓诉讼情况,有机会行使答辩权利。但是,原告没有这么做,在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送达时知晓香港地区的诉讼程序,因此香港法院的缺席判决因为送达缺陷而无效。

社交软件送达

继电子邮箱之后,网络社交媒介也被纳入替代送达的考量范围。ZhuhaiGotechIntelligentTechnologyCoLtdvPersonsUnknown(HCZZ10/)一案中,法院批准了通过脸书关联的聊天软件“飞书信”送达。该案原告广东珠海迈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机顶盒厂商之一,其发现有多个由未知主体运营的脸书群组和主页盗版以及仿冒自己的订阅服务,而且这种仿冒和商标侵权已经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原告申请了禁止令,但香港脸书公司却无法提供涉案账户的身份信息,这些信息被美国脸书公司和爱尔兰脸书公司分别持有。原告无意对位于美国和欧洲的脸书公司采取花费高昂的法律手段,但又期望能够通过永久禁止令来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于是,向香港法院提起申请,要求通过“飞书信”向涉案的脸书主页账户发送电子版诉讼文件。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将本案与Deacons案作了区分,并最终批准了原告的替代送达申请。法院认为,作出Deacons案决定的基础并非法院无权批准电子替代送达,只是当时电邮技术仍处于发展阶段,尚未成为一种安全可靠的通讯方式。通过该案,香港法院确立了新的电子送达方式,防止利用社交媒体侵权并躲避送达行为的发生。

线上数据库送达

年6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高浩文在HwangJoonSangothersvGoldenElectronicsInc.others[]HKCFI案中作出决定,批准原告通过线上数据库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件。

该案是一起有关公司资产转移的民事案件,有28个被告(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原告委托香港律师做了送达。法官发现,律师向位于台湾地区的13个被告的不同地址分别邮寄了包裹,但退回时文件经过分类整理进5个相似的盒子里,并在同一天通过同种方式邮寄退回。法官认为这些被告一定在一段时间内持有过诉讼材料,并有合理的机会去阅读和检查,他们是在拒绝或者逃避送达。尽管本次送达被认定有效,但本案证据体量庞大、被告众多,而且可能有更多证据被补充提交,后续如何高效、便捷地送达仍是个问题。

鉴于该案诉讼文件可能不断增多,部分被告拒绝或者逃避送达,为了节约时间、资金和资源,法官准许了原告提出的通过数据库做后续送达的申请。具体步骤是:(a)原告应建立一个线上的数据库,其中包含至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及本案所有申请及命令;且(b)原告应通过邮寄及/或电邮(针对原告有电邮地址的被告)将数据库链接发送给被告,并通过单独的邮寄及/或电邮将数据库登录密码及操作指示发送给被告。某种程度上,数据库链接相当于装有文件的信封或包裹,而数据库登录密码则可被看作是打开这个信封或包裹的方法。

高浩文认为,对有些人群而言科技并非辅助而是障碍,虽然本案不存在这个问题,但当事人及法庭应主动考虑适合个案的送达方法,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同时依照《高等法院规则》规定,任何替代送达方式都应经过法庭的许可。

在网络通讯深度普及的当下,技术革新的成果不断运用于智慧法院的建设之中。虽然在香港地区,法院在电子送达方面起步较晚,普通法传统下的法院鲜有如内地一样详尽的电子送达规范指引,但其送达方式的创新展现了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的可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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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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