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7日讯9月23日,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网站公布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0号)。经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存在以下六宗违规行为。
一、营销管理。一是根据《云南分公司私募基金和定投基金奖励和考核方案》,分公司对全体员工(含后台)制定了激励方案,根据分公司《年4月绩效奖励》和《云南分公司本部年12月中后台员工定投奖励明细》等显示,分公司对时任后台员工如合规、柜台等发放了营销奖励。二是员工温某某在任电脑经理期间,签订《业绩承诺书》,招揽开发客户;员工杨某某在任柜台期间,根据其个人工作总结及公司大管家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存在招揽开发新客户的情况。
二、人员管理。分公司负责人段某某于年5月14日至年5月25日期间强制离岗,上次强制离岗距今已三年,尚未再次实施强制离岗。上次强制离岗的审计报告中发现分公司个别经纪人可能存在代客理财的情形,该审计报告未向云南证监局报备。
三、岗位设置。一是分公司现任合规负责人蒋某某,曾于年6月4日至年12月5日期间担任申万宏源曲靖麒麟西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在此期间,申万宏源证券云南分公司年1月和年7月的《合规风控管理情况报告》分公司合规专员签字处显示签字为“蒋某某代”。二是分公司员工罗某任投资顾问期间兼任非现场开户见证岗、客户回访岗。
四、IB业务公示。在分公司营业场所,未公示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人员名单和照片。
五、合同管理。一是个别员工续签的合同,分公司负责人签字日期晚于合同到期日。二是个别员工《劳动合同书》、《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未填写合同日期。三是个别员工《云南省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未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是经办人代签且无授权委托书。四是个别员工劳动合同要素填写错误,在职位处填写了工资薪金。
六、客户资料。一是个别客户《现场新开户合规性回访问卷》未填写回访相关内容,仅有客户签名。二是个别机构客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未填写日期。
上述问题一,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11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问题二,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11号)第五条第(五)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17号)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问题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11号)第四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问题四,违反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5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问题五,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问题六,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11号)第三条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成立于年5月26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由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年1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申万宏源(.SZ)年半年报显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为申万宏源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11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服务或产品风险特征及告知情况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证券公司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证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三)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安全。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自行设置密码,提醒客户适时修改密码和增强密码强度,并在证券营业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网上证券客户端及自助证券交易客户端提示客户加强身份证件、账号、密码的保护。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查询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保证客户至少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查询其委托、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的纠纷。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保证投诉电话至少在营业时间内有人值守。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六)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客户资料安全完整。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客户档案应当包括客户及代理人名称、地址、通讯联系方式、客户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客户资金存管协议、授权委托书、风险揭示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为客户保密。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11号)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
(一)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二)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
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性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三)证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四)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保存。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11号)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营。
(一)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登记造册,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内控流程。
(三)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场所安全保障机制,保证与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畅通,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自查,按规定进行演练,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四)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规范、安全、稳定运营负直接责任。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五)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六)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七)本条(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审计的内容包括证券营业部的下列事项:有无挪用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有无违规融资及担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范围经营、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无重大突发事件、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以及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17号)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与强制离岗制度,确保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离岗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稽核。
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情况和离岗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保存。年度考核和离岗稽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号)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56号)第十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号)第四条:有效的内部控制应为证券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0号
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营销管理。一是根据《云南分公司私募基金和定投基金奖励和考核方案》,分公司对全体员工(含后台)制定了激励方案,根据分公司《年4月绩效奖励》和《云南分公司本部年12月中后台员工定投奖励明细》等显示,分公司对时任后台员工如合规、柜台等发放了营销奖励。二是员工温某某在任电脑经理期间,签订《业绩承诺书》,招揽开发客户;员工杨某某在任柜台期间,根据其个人工作总结及公司大管家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存在招揽开发新客户的情况。
二、人员管理。分公司负责人段某某于年5月14日至年5月25日期间强制离岗,上次强制离岗距今已三年,尚未再次实施强制离岗。上次强制离岗的审计报告中发现分公司个别经纪人可能存在代客理财的情形,该审计报告未向我局报备。
三、岗位设置。一是分公司现任合规负责人蒋某某,曾于年6月4日至年12月5日期间担任申万宏源曲靖麒麟西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在此期间,申万宏源证券云南分公司年1月和年7月的《合规风控管理情况报告》分公司合规专员签字处显示签字为“蒋某某代”。二是分公司员工罗某任投资顾问期间兼任非现场开户见证岗、客户回访岗。
四、IB业务公示。在分公司营业场所,未公示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人员名单和照片。
五、合同管理。一是个别员工续签的合同,分公司负责人签字日期晚于合同到期日。二是个别员工《劳动合同书》、《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未填写合同日期。三是个别员工《云南省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未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是经办人代签且无授权委托书。四是个别员工劳动合同要素填写错误,在职位处填写了工资薪金。
六、客户资料。一是个别客户《现场新开户合规性回访问卷》未填写回访相关内容,仅有客户签名。二是个别机构客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未填写日期。
上述问题一,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11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问题二,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11号)第五条第(五)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17号)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问题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11号)第四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问题四,违反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5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问题五,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问题六,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11号)第三条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年9月23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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